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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及区域油轮安全与防污染法规

船舶人才网 发布时间: 2010/9/28 8:35:57

油轮船队是世界上的一类船队,约占商船队总吨位的40%。在油类海运贸易量大幅增加的同时,重大海上溢油事故也频频发生,使得沿海国家常常遭受重大环境危害。这一系列事故,促进了公约、法规发展的进程,对油轮不断提出更新、更高的要求。 国际公约对油轮的特殊要求包括: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(SOLAS)中的救生设备特殊要求、构造特殊要求、消防特殊要求;MARPOL公约中的结构防污染、防止操作性污染;防污底公约中的《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》;《国际油污防备、反应和合作公约》;《1969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》及其议定书;国际海上避碰规则(COLREGS)针对油船操纵受限的情况;《1978年海员培训、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》(STCW)特别针对油船船员制定有关适任及培训要求;《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》(ISM)针对船公司制定要求,确保油轮营运操作安全等。 区域性法规对油轮也提出了新的要求。欧盟(EU)方面,2003年10月,欧洲议会通过了第1726/2003号法令,提出淘汰单壳油轮并推广双壳油轮的法令。欧盟2005/33/EC法令,规定在欧盟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的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.1% m/m的燃油。另外,EU推出了安全的规章及标准及2001/25/EC号《船员培训标准的指令》。美国方面,1989年3月发生在美国阿拉斯加的美国油轮“埃克森·瓦尔迪兹”的搁浅事故后,美出台《1990年油污法》(OPA90),提出双壳油轮的要求。另外,还推出了加州低硫排放法令和美国联邦清洁水法(CWA)。 继美国、欧盟、西班牙等之后,中国、韩国实施国内单壳油轮淘汰;西班牙、法国、土耳其和加拿大等国家加强防止航运污染立法,颁布了船舶防污染相关的法案。 在此背景下,国际船级社协会(IACS)也加大了对油轮规范标准的研究和制定,共同组织开发了双壳油轮、散货船的共同结构规范(CSR),并正式决定2006年4月1日生效。 国际社会对污染危害的“零容忍度”,温室气体排放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焦点,这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油轮安全与环保国际法规发展。基于此,国际海事组织(IMO)工作的重心也发生了转变:从安全、环保,到安全、环保能效兼顾。这种安全、环保兼顾能效的绿色油轮符合国际社会对海洋环保的诉求和期望。 在这种诉求和期望的推动下,IMO也推出了一系列举措。如IMO目标型建造标准––油船(GBS ),它使油船具有更好的安全和环境友好性能。安全和环境友好系指船舶应具备适当的强度、完整性和稳性,以使因结构失效,包括断裂、浸水或失去水密完整性,而导致船舶灭失或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降至小。 IMO压载水公约同样是这种诉求和期望的体现,一两年内它将达到生效条件。这说明未来油船上须安装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,并且配备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薄,且压载水排放应分阶段符合D-1 或D-2 标准。 另外,IMO还推出了拆船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(MARPOL)附则VI有关能效要求(EEDI/EEOI),对海洋环境、航运业和造船业以及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关方产生深远影响。 可以预见,未来的绿色油轮法规,将在一系列新技术标准的基础上,对船舶的能效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,将全面推进油轮的安全、环保、能效等水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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